中華職業教育社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
2014年12月31日通過)
序言
中華職業教育社由黃炎培聯合社會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啟超、張謇、宋漢章等48人于1917年5月6日在上海創立。以倡導、研究和推行職業教育,改革脫離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的傳統教育為職志。提出職業教育的目的是:“謀個性之發展,為個人謀生之準備,為個人服務社會之準備,為國家及世界增進生產力之準備”;“使無業者有業,使有業者樂業”。自成立以來,為推進職業教育發展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對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不斷作出貢獻,形成了黃炎培職業教育思想,在我國近現代教育史上寫下光輝一頁。
1931年,日本帝國主義武裝侵華,本社在推進教育事業的同時,投入抗日民主運動。1941年參與發起組織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5年又與遷川工廠聯合會等共同發起成立民主建國會。在歷史發展中,本社逐漸成為既致力于職業教育又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的群眾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本社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社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大局出發,認真開展職業教育研究,積極建言獻策,加強職業教育辦學實踐,注重在民辦職業教育領域發揮作用,倡導并實施溫暖工程,廣泛聯系港澳臺和海外職業教育界人士,為推進我國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進入新世紀新階段,本社將進一步發揚“團結、切實、堅韌、勤儉”的優良傳統,保持特色,發揮優勢,與時俱進,弘揚黃炎培職業教育思想,為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建設人才強國和人力資源強國,促進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職業教育社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有統戰性、教育性、民間性的群眾團體,主要由教育界、經濟界、科技界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和組織組成,是黨和政府團結、聯系國內外職業教育界有關人士的橋梁和紐帶。
第二條 本社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廣泛聯系海內外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和團體,為促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社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職業教育的調研與實踐,探索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新途徑,積極向黨和政府建言獻策;
(二)宣傳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的方針政策,組織、引導社員積極參與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的實施,推動我國職業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
(三)開展溫暖工程公益活動,推進社辦事業發展;
(四)弘揚黃炎培職業教育思想,開展職業教育研究;
(五)為社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社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關心支持民辦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辦職業教育界人士的聯系,了解并反映民辦職業教育發展的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密切與港、澳、臺同胞及海外僑胞的聯系與合作,引導他們關心支持職業教育事業,促進民間友好往來;
(八)開展與國外有關教育團體和人士的聯系與交流,增進相互了解,促進友好合作。
第二章 社 員
第五條 本社有個人社員和團體社員。
(一)從事或熱心于職業教育事業以及與本社有工作關系、歷史關系的人士,贊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社為個人社員。
(二)贊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的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熱心職教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加入本社為團體社員。
第六條 實行入社自愿原則。申請入社,須填寫入社申請表。個人入社須經社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批準,并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團體社員經社的省轄市級以上(含省轄市級)組織批準,并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七條 社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社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本社的有關文件;
(三)對本社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有關服務。
第八條 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的決議和決定;
(二)為職業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三)支持本社的事業和活動;
(四)繳納社費。
第九條 實行退社自由原則。社員退社應書面報告批準其入社的組織,并由所在組織報上 一級組織備案。
第十條 社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批準其入社的組織通過相應程序,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具有指導關系。
本社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本社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其所產生的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社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是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在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其所產生的社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和各級地方社社務委員會的成員,由同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經過充分醞釀協商,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方法產生時,可以由上級組織指定。全國組織和省級組織在必要時可對所屬組織領導成員作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發展社員要堅持穩步推進和注重質量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吸收在職業教育界有一定代表性和從事職業教育的單位、團體以及有志于推行職業教育或支持和幫助本社事業的企業入社。特別注意吸收民辦職業教育界人士和有關團體入社。
第四章 全國組織
第十六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決定。在舉行全國代表大會期間,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本社的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社的章程;
(四)選舉理事;
(五)其他應當由全國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八條 本社理事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全國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時,它的任期相應縮短或延長。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理事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社工作,對外代表本社。其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本社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決定總干事任免;
(五)增免理事;
(六)籌備召開全國代表大會;
(七)討論并決定本社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總干事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按程序審查批準省級新建地方組織;
(五)按程序審查批準省級地方組織領導機構調整事宜;
(六)決定副總干事、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省級組織負責人的任免。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至兩次。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或受理事長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總干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綜理本社日常工作;副總干事協助總干事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承擔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事項。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 地方組織包括省級、省轄市級、縣級組織。地方組織的籌備和建立,須報上一級組織批準。地方組織須將新建立的下一級組織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地方組織的名稱須在“中華職業教育社”之前冠以本地行政區劃單位名稱。
未設地方組織的地區,有條件的按程序可經上一級社批準,設籌備組,負責該地區社務工作。
未設地方組織的地區,社員可編為社員小組、聯合社員小組,受上級組織的領導。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由同級社務委員會召集,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社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社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同級社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社務委員會成員;
(五)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社務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區的社務工作,對外代表本地區社的組織。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社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縮短或延長。各級社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社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需要時,可設秘書長),由同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選舉,報上一級組織批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上一級組織指定。
第三十一條 地方組織根據需要可設專門委員會和必要的工作部門。其機構設置和負責人由同級社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社的基層組織是社員小組。社員在三人以上即可成立社員小組。由社員推舉組長、副組長并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必要時亦可由上一級組織指定。
第三十三條 本社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傳達和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結合實際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
(三)關心社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四)吸收社員,收繳社費,傳遞社的內部刊物。
第七章 干 部
第三十四條 本社重視自身建設。依靠廣大社員不斷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 本社注重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干部。建立必要的選拔和考核機制,選拔干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執行有關程序和規定。特別注意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注意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反對濫用職權、謀求私利。
第三十六條 各級干部必須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系實際;
(二)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熱愛職業教育事業,有相應的實踐經驗,有勝任工作所需要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建言獻策能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具有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的工作作風,顧全大局,團結同志,自覺接受社內外的批評與監督;
(五)具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嚴以律己、甘于奉獻的思想品格。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要加強職能部門的制度建設,認真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樂于奉獻,勇于創新。
第三十八條 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凡由于任職年齡、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依據相應的程序在任期內調整。
第八章 社 徽
第三十九條 本社社徽圖案,外環圖形代表大腦,環內圖形代表雙手,其含義為“雙手萬能,手腦并用”。本社社徽為中華職業教育社及各地方中華職業教育社專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
第四十條 本社社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和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的標志,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社的經費來源是政府撥款、社會捐贈、社費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社全國組織設在北京,其日常工作機構稱為總社。
第四十三條 中華職業教育社的英譯名是: China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VEA。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理事會。